为了切实维护“眉县猕猴桃”品牌声誉,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,确保我县猕猴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陕西省果业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《猕猴桃采收与贮运技术规范》(NY/T1392-2015)、《陕西省猕猴桃标准综合体》(DB61/T886~889-2014)等行业标准,现就禁止猕猴桃早采早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8月20日之前,全县范围内禁止采摘、运销各品种的猕猴桃鲜果。8月20日之后,按照《眉县2016年猕猴桃适期采收指导意见》,可分品种适期采摘购销。
二、由各镇(街)负责,按照“属地管理”原则,加大对辖区内禁止早采早购工作的检查、巡查和劝解力度。
三、县市场监管局、食药监局、公安局、交通局和农业局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巡查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,对违规外运早采猕猴桃的客商和运输车辆进行处罚。
四、县境内农产品批发市场、超市、果品商行、镇(街)集市、公路沿线市场、临时摊点等,凡销售早采猕猴桃的,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。
五、县内所有享受过各级政府补贴的果业企业、合作社、冷库业主,凡进行早采猕猴桃购销的,取消当年项目支持,三年内不得享受所有政府性补贴。
六、县内各果品电商企业、物流及快递公司,8月20日前,不得收购运销早采猕猴桃鲜果,对参与购销运输的,一经查实,按照经销、运销不合格农产品行为进行处罚。
七、在县农业局和市场监管局分别设立禁止猕猴桃早采早购举报点。
举报电话:0917-5542341(县农业局)
0917-5541473(县市场监管局)。
眉县人民政府
2016年7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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